人物
时段
朝代
诗文库 正文
穆衍金部员外郎1086年7月12日 北宋 · 苏轼
 出处:全宋文卷一八五三、《苏文忠公全集》卷三九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敕具官穆衍:士能用其长,以自表见者,朕未尝不试也。
要之必观其始终,然后能决其进退。
在此选者,可不勉欤?
货币之入,所以权轻重,通有无,而非以求富也。
往服朕训,以永终誉。
可。
彭孙李宪1091年 北宋 · 苏轼
 出处:全宋文卷一九七七、《苏文忠公全集》卷七二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李宪用事时,士大夫或奴事之,穆衍、孙路至为执袍带。
王中正盛时,俞充至令妻执板而歌,以侑中正饮。
若此类,不可胜数。
彭孙本以劫盗招出,气陵公卿。
韩持国至诣其第,出妓饮酒,酒酣,慢持国
持国不敢对。
然尝为李宪濯足,曰:「太尉足何其香也」!
以足踏其头,曰:「奴谄我不太甚乎」?
在许下造宅,私招逃军三百人役之。
予时将乞许,觊至郡考其实,斩讫乃奏。
会除颍州而止。
论前后处置夏国乖方劄子元祐五年八月 北宋 · 苏辙
 出处:全宋文卷二○六一、《栾城集》卷四四、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四四六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三三二、《宋名臣奏议》卷一四○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臣前后四次论熙河处置边事乖方,乞移范育、种谊差遣,至今未蒙施行。
然臣前所论止言见今措置之非,未及已往根本之失。
若默而不言,窃恐圣明尚有未瞩。
再三烦渎,罪合万死。
臣窃观朝廷前后指挥,方夏人猖狂,寇钞未已,则务行姑息,恐失其心;
及夏人恭顺,朝贡以时,则多方徼求,茍欲自利。
以此,凡所与夺,多失其宜。
何者?
元祐三年朝廷遣使往赐册命,而夏人公然桀傲,不遣谢使,再遣兵马蹂践泾原
朝廷方务遵养,不复诛讨。
四年始复遣使,奏乞以所赐四寨易塞门、兰州,朝廷虽不听其所乞,然即为改易前诏,不候分画地界,先以岁赐予之。
仍令穆衍以三省密院意旨开喻来使,及言所纳永乐陷没人口,既经隔岁月,或与原数不同,并许据数交割;
及所立界至,虽有自来远近体例,或山斜不等,不许边臣固执争占。
凡此三事,皆夏人奏请之所不及,而朝廷迎以与之者也。
鄜延路乞依夏人所请,用绥州旧例以二十里为界,十里之间量筑堡铺,十里之外并为荒闲,近黄河者仍以河为界。
朝廷一一听之。
臣窃见先朝分画绥州之日,界至远近,责令帅臣相度保明,往反审实,乃从其说。
今所画界首起鄜延经涉环庆泾原熙河四路,朝廷更不委逐路审覆,即以鄜延一路所见便利指喻夏人。
号令一布,无由复反,至今夏人执以为据。
此则臣所谓朝廷方夏人猖狂,寇钞未已,则务行姑息,恐失其心者也。
至于熙、所请,欲以兰州、黄河之北二十里为界,臣窃谓过河守把,势已艰难,侵占蕃地,理尤不可。
仰料朝旨,必不敢依。
唯所言定西、通西通渭等城外弓箭手耕种地,远者七八十里,近者三四十里,不可以二十里为界。
边臣虽为此说,然议者或谓兰州每遣弓箭手耕种此地,辄为夏人所杀。
若言已自耕者,则弓箭手必有名籍,所得租课岁入几何。
二说相违,理难遥度。
要须以此先与夏人商议,各从逐路之便,不可以二十里一概许之。
朝廷既失先事筹量,及号令已行,乃欲追悔。
先后皆失,遂生厉阶。
熙河帅臣与其将佐乃敢不候朝旨,于原请之外修胜如、质孤二寨。
二寨既于元丰五年废罢,具载《九域图志》。
见今无使臣兵马住坐,而妄谓夏人旧系守把,朝廷从而助之,以《九域图志》为差讹,以吏部见差管句二寨弓箭手路巡检使臣为守把。
臣谓茍以此诳惑中朝士人可耳,若欲以此塞夏人之口而伏其心,恐未可也。
此则臣所谓朝廷方夏人恭顺,朝贡以时,则多方徼求,茍欲自利者也。
然臣窃妄料朝廷之意,胜如、质孤二寨必难议再修,定西、通西通渭三寨二十里以上界至,亦无以取必于夏国
盖朝廷岁赐大利,既于无事之时空以与人;
及此缓急,无以为重,所谓差之毫釐,谬以千里者也。
然则地界之事,要必相持不决。
遇有朝贡,使介复来,秋冬之交,贼马肥健,时出寇掠
受侮夷狄,何时已耶?
如臣愚见,欲乞检会前奏,移降、谊,置之他路;
别择名将,谨守大信,且修边备。
本路疆界之议,实非见今守把者可推以与之,以信前约。
其他则令推公心,具长久计,条列闻奏。
然后朝廷择而行之,则熙河尚可得而安也。
今臣观朝廷初无定议,方熙河边衅之作也,急召帅臣寘之户部
及臣言赏罚失当,则急复遣还帅熙河
至如种朴,本与、谊共造边隙,今乃移泾原,独留、谊。
若以召为是,则今遣之为非矣;
若以移为当,则独留、谊为失矣。
政令如此,终安适从?
徒遣孙路、穆衍之流,往彼相度。
朝廷大计,岂可取等之口?
万一败事,虽戮等,何补于国?
臣前上言「唐李德裕议讨刘稹,同列有异议者。
德裕请曰:『有如不利,臣请以死塞责』。
今中外皆谓守信固盟,中国之利。
若大臣有欲专任等,不顾边患者,臣愿陛下以德裕之请要之。
若能如此,即用其计。
事定之后,案行赏罚」。
今臣言已竭,势不能回,不审陛下尝以臣前说要之否?
边事至重,安危未可知,唯陛下留神而已。
臣以孤忠,误蒙拔擢,不敢不尽所怀,以辜任使。
然触犯者众,死有馀责。
取进止。
论西边商量地界劄子元祐五年十二月 北宋 · 苏辙
 出处:全宋文卷二○六三、《栾城集》卷四六、《宋名臣奏议》卷一四○、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四五二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三四六 创作地点:河南省开封市
臣闻善为国者贵义而不尚功,敦信而不求利。
非不欲功利也,以为弃义与信,虽一快于目前,而岁月之后,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。
晋文公围原,命三日之粮。
原不降,命去之。
谍出曰:「原将降矣」。
军吏曰:「请待之」。
公曰:「信,国之宝也,民之所庇也。
得原失信,何以庇民
所亡滋多」。
退一舍而原降。
晋荀吴围鼓,鼓人或请以城叛。
弗许。
左右曰:「师徒不勤而可以获城,何故弗为」?
曰:「吾闻诸叔向:『好恶不愆,民知所适,事无不济』。
或以吾城叛,吾所甚恶也;
人以城来,吾独何好焉」?
使鼓人杀叛人而缮守备。
三月,鼓人请降,使其民见,曰:「犹有食色,姑修而城」。
军吏曰:「获城而弗取,勤民顿兵,何以事君」?
曰:「吾以事君也,获一邑而教民怠,将焉用邑」?
鼓人告食竭力尽而后取之,克鼓而反,不戮一人。
以世俗言之,此二人者可谓疏于事情而怠于功利矣。
然要其终,文公以霸天下,荀吴以强晋国,则信义之效,见于久远如此。
臣窃观朝廷之所以御西夏者,可谓异矣。
元祐三年,夏人既受册命,不肯入谢,再以大兵蹂践泾原,大臣畏之。
明年遣使,请以所许四寨易兰州、塞门,朝廷虽不许,而大臣务行姑息,不俟其请,而以岁赐等事许之。
一岁所赐,凡二十万,夏人仰之以为命。
虽以一岁之入,易兰州、塞门可也,而奈何与之?
盖自失岁赐以来,朝廷荡然无复可以要结夏人者。
然此既往之事,臣不复追咎矣。
顷者,夏人既得岁赐,始议地界,朝旨许以见今州城堡寨依绥德城例,以二十里为界,十里外量置堡铺,其馀十里为两不耕地。
约束既定,大臣中悔,又欲堡寨相照取直。
议犹未定,而熙河将佐范育、种谊欲于见今城堡之外,更占质孤、胜如二堡。
大臣侥倖拓土之功,不以等为非,从而助之。
寻为夏人所破,所杀兵民皆不敢以实闻。
修城门,再被焚毁,其事至今未定。
然夏人迫于内患,不敢坚抗朝命,许以照直为界。
其言犹未绝口,而大臣又悔,欲于堡铺之外对留十里,通前共计三十里。
此命既出,有识之士以为失信太甚,非中原之体。
若使边臣稍知义理,必不忍自出反覆之言,以彰不信。
幸而夏人终以内患未解,不欲违拒,黾俛见从。
十里之地,得之不足为强,失之不足为弱。
虽小人以为得计,而君子谓之失策。
何者?
要约未定,今岁已添屯重兵,前后十将有馀。
十将之众,凡五万人。
使五万人西食贵粟,其费已不赀;
而夏人顺否,又未可必。
虽复暂顺,要之久远,不信朝廷,为患何所不至?
然此亦既往之事,臣复何言哉?
臣之所忧,但恐大臣狃于小利,睥睨夏国便利田地,贪求不已。
访闻近遣穆衍与边臣计议,既欲取质孤、胜如一带良田凡数十里,又欲取秦凤路陇诺城与熙河路定西城照直地,仅一百里,规画极大,闻者惊愕。
若此谋复作,夏人不堪其忿,窃出作过。
我曲彼直,何以禦之?
且先朝用兵所得四寨,朝廷犹务息民,弃而不惜,况于其馀,何足计较?
在兵法有之曰:「有其有者安,贪人有者残」。
又曰:「利人土地货宝者谓之贪兵,兵贪者破」。
今之所为,正犯此禁。
臣窃怪大臣皆一时儒者,而背弃所学,贪求茍得,为国生事,一至于此。
外人皆言,前后计画,皆出种谊
本小人,安知大虑,而举朝廷以从之乎?
要之,不出数年,此患必见。
患至而后言,言虽易信,而已无及矣。
伏乞陛下以社稷生民为念,断之于心,止其妄作,则天下幸甚。
取进止。
〔贴黄〕添屯数目,臣见陕西转运使李南公(此贴黄在添屯十将处。),自元祐以来,朝廷不起边事。
凡自前边臣欺罔,杀略熟户,计级受赏,虏掠财物,私自润入,及边民幸于扰攘,买贱卖贵,如此等事,皆不得为。
故上下鼓唱,愿有边衅。
凡此皆奸人自作身计,非国之利也。
今胜如、质孤等处良田,实西边第一等膏腴,岂我独知以为利,而夏人不知耶?
彼知爱之,则不免于争。
争一起,则兵革不息。
此正堕边臣之奸计,而大臣不察,过矣。
臣访闻夏国柄臣梁乙逋者,内有篡国之心。
然其为人狡而多算,宽而得众。
方欲内安酋豪,外结朝廷,俟内外无患,然后徐篡取之。
所以朝廷近日商量地界,虽前后要求反覆,而乙逋一一听从。
盖见议地界止于二三十里之间,于彼国不深系利害故也。
今朝廷若见其易与,因而别有大段求索,使彼不能堪忍,或至忿争。
兵难一交,必非朝廷所愿,至此而后反欲求和,则所丧多矣。
户部范侍郎 北宋 · 李复
 出处:全宋文卷二六二五、《潏水集》卷三
某顿首再拜,户部侍郎:春气暄和,伏惟尊候万福。
前者人还,蒙赐教答,上谦眷,不胜感戴。
某昨承问役法,今具管见布听。
近降指挥,役事令安抚司与漕宪同议,但不无观望,故未知利害之情实。
向日田役税出,亦略循唐杨炎两税之法。
今之役钱,乃向之差役旧税沿纳钱,内有盐鞋麻布牛皮等钱十馀色。
昨因方田,尽隐其名,并只称杂钱。
今曲引别行出卖,牛死纳官。
昔时计口受盐,春中俵散,至夏随税纳钱。
近日穆衍奏请,更不俵盐,乾令纳钱,又启此无名之源
非惟无名,而又税支移折变,抑又甚矣。
民丁已充保甲,更要差役,一户两丁,尽应官事,恐亦难行。
若论丁口人数,则有保甲正丁馀丁簿照会,若家业等第自行免役,后来非如向日的实。
今若重别检校升降,必须大扰,终不能尽。
又一县之间,三等已上户有差役不及两番者,州郡衙前不以管下县之户口多寡、等第高下分差,因此遂及下户。
下户与上户均承重役,安能久行?
似此非一,监司怙势,抑令州县奉行偏见,是致纷纷久未能定。
缘一路于天下一州一县事体各有不同,庙堂之上不能周见。
苟遽欲改更,决有窒碍,莫须熟讲,非立谈可判也。
略此不及详细,幸恕察。
范育穆衍看详旧三司榷货务已行之法诏元祐四年六月乙卯 北宋 · 宋哲宗
 出处:全宋文卷三二三六、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四二九、《宋会要辑稿》刑法一之一五(第七册第六四六九页)
权户部侍郎范育、户部郎中穆限一月看详旧三司榷货务已行之法宜于今者,与户部参酌,著为令。
台察官诏元祐四年九月乙亥 北宋 · 宋哲宗
 出处:全宋文卷三二三七、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四三三
穆衍、叶伸、陈鹏已系郎官监司,令御史中丞侍御史同别举官二员,翰林学士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别举官一员以闻。